【编者按】20日,寒亭区的马先生反映,他买了一辆电动轿车,经销商承诺赠送保险从购车之日起生效,结果延后了11天,而自己在此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因此得不到赔偿。
马先生说,2013年1月17日,他以43800元的价格从寒亭区新能源汽车专卖店购买了一电动轿车。购车时,经销商随车赠送了一份机动车强制保险,并口头承诺保险从购车之日起生效。马先生当天将办理保险的相关证件材料交给了经销商。经销商称,发票和保险单在一个月之内交给马先生。
买下电动轿车以后的第四天,马先生在1月21日晚上驾驶着刚买的电动轿车在路上行驶,不小心将一辆铃木轿车的双门碰坏。由于经销商承诺保险从购车之日起生效,马先生马上给经销商打电话,询问能否找保险公司给对方赔偿。经销商说随车赠送是商业保险,只管人身不管财产,不能赔偿。
无奈之下,马先生只好赔偿了铃木轿车车主1000元修车费,又花200元对自己的车进行了修理。
1月29日,寒亭区新能源汽车专卖店经销商打电话,让马先生去取车辆保险单。拿到保险单后,马先生发现保险单上有财产赔偿一项,并且保单有效生成时间是2013年1月28日,比经销商承诺的当天生效推迟了11天。
马先生认为,经销商没有按双方约定,在购车当天为其办理车辆保险。在事故发生后,经销商又称赠送的是人身保险,没有财产保险内容,隐瞒了事实真相,使自己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失。他说,经销商应该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3月20日,寒亭区消费者协会召集双方进行了耐心调解。经销商承认自己晚送了原本承诺的保险,导致马先生蒙受损失。最终,马先生和经销商双方达成协议,经销商一次性赔偿马先生1000元经济损失。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经销商当场将赔偿款交到了马先生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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