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谨防合同失效 投保人代签名字不可取

沃保整理
2013-02-19 16: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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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保险合同是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是保证投保人保险权益的法律依据。保险合同无效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尤其是投保人代签名更是不可取。投保人代签名,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合同才有效,否则就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包括口头、短信、文字等方式)方可有效,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

  【编者按】保险合同是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是保证投保人保险权益的法律依据。保险合同无效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尤其是投保人代签名更是不可取。

  投保人代签名,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合同才有效,否则就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包括口头、短信、文字等方式)方可有效,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实现不正当利益的道德风险,确保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都应当秉承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提示投保人投保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不能仅仅为了签单而忽视自身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给可能发生的理赔带来障碍;投保人亦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必须遵循合法、合规的投保程序,同时也要注意投保单上的“重要提示”。
 
   造成保险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如与不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签定的保险合同,与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签定的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即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保险合同当事人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下签定的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5.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

  6.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7.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二,代签的保险合同有效吗?

  保单签字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享受权利最重要的一个手段。保险合同是一份具有严格法律意义的合同。被保险人作为合同的保障对象,一定要在投保单和健康声明书上亲自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签章。否则,根据保险法,由此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将是无效合同。

  目前,有些人因嫌麻烦或临时有事,没有按照投保单和健康声明书上的规定认真填写,而是让营销员或其他人为自己办理。这种做法极不可取,很容易引发纠纷。因为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没有见到被保险人本人,对签字的真伪无法辨别。如果承保后发生保险赔案,或因签字发生争议,被保险人有可能蒙受一定的损失。另外,从对自己负责的角度出发,作为被保险人也一定要认真阅读、填写有关文件并亲自签章。如果保单是由人代签的,一定要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做一个补签字的手续。

  即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血缘关系,代签字也不可取。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制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由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包括投保人)代签。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里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对于缴费与退保的手续,应由投保人签字;对于理赔及保险金领取的手续,应由被保险人签字,被保险人身故,由受益人签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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