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道于5月10日 市民刘先生与他人合伙从一家公司购买了一辆起重车,近日在装运货物时,吊臂突然断裂,将正在下面工作的雇主砸成重伤。事发后,刘先生拿着仍然以车辆原公司为投保人续保的保单找到保险公司时,对方表示不予赔付,解释说“保单中投保人应随车辆所有权的变更而变更”。
2007年4月,刘先生与范先生合伙从“富力龙有限公司”买了辆起重车。后来,车完全过户于范先生名下,并于2008年5月继续以“富力龙有限公司”为投保人,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续了保险。
2009年的4月25日,刘先生应雇主要求,用吊车装载钢筋。其间吊臂突然断裂,砸伤了正在帮系钢筋的雇主。造成雇主第四节腰椎及腿关节多处骨折。“现在治疗的费用全是我个人负责的,已经花了十万块钱了,车明明是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却不给承担责任。”
带着刘先生的疑问,相关人士于5月7日下午来到办理这份保单的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理赔负责人刘经理说出了公司的态度:“车的投保人是富力龙有限公司,这说明我们是给单位保险的。单位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无论是管理、人员培训或是操作过程都有严格的要求,也就是危险系数低。车过户到个人名下时明显地增大了危险系数,车主应当及时到公司来办理变更手续。”
车辆保险要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变更,这个说法的依据是什么?5月8日,相关人士再次电话联系到刘经理,他表示这在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至于具体条款,“我正在开会,现在没法说。”刘经理希望刘先生等人来到保险公司协商,他会作出解释。
刘经理还表示,出现这样的情况,刘先生更应该去和厂家或经销商协调。
从此之后,刘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为车辆缴纳保险时,并不知道车辆保单中的投保人要变更,而且在续交保险时也没有得到相关的提醒。“既然保单中的投保人要变更,我们认为在交保险时,对方应该有所提醒,或者对我们车辆的所有权进行询问或者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