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喝醉之后驾驶车辆,撞伤人并致他人死亡,那么在交强险的部分,应该如何进行理赔呢?
2010年9月,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拖拉机交强险,保险期间1年。2011年1月,王某醉酒驾驶该标的车将行人吴某撞伤,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妻子廖某将王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王某醉酒驾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仅承担抢救费用,不承担其他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保障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救助,同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专家评析
2006年交强险制度正式实施以来,醉酒驾驶造成人身损害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问题的根源在于《交强险条例》第22条,其中规定醉酒驾驶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不赔偿财产损失,至于造成人身损失该不该赔则没有明确,因而实务中一直有赔与不赔两种理解、两种判决。
本案的判决及其理由就是争议中的一种声音,即根据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目的和道交法第76条来认定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失;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醉酒驾驶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也需要理赔,会使交强险成为违法者逃避责任的工具,无异于纵容、鼓励不法行为,使行人等其他交通参与人面临严重的威胁,因而判决保险公司不赔偿人身损失,由致害的侵权人赔偿。
当前,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关于醉酒驾驶赔与不赔问题的争议已经尘埃落定。根据司法解释的第18条,醉酒驾驶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在理赔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应该说司法解释采取了一种比较合理的折衷做法,首先明确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体现了交强险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救助的立法目的;同时又明确由侵权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体现了对侵权行为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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