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的赵金(化名),被受害者家属告上法庭,接受保险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也被列为被告。保险公司在赔付了交强险11万元后,却再把醉酒肇事的醉汉驾驶员赵金告上法院,要求返还理赔款11万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该保险公司的诉求,由赵金返还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11万元。
2009年10月23日,该保险公司与赵金签订保险合同,就赵金名下的机动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10月24日至2010年10月23日。2009年10月30日,赵金醉酒驾驶该车辆酿成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的第三者二人死亡,赵金被交警部门认定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死者家属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确认因赵金系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向赵金追偿。法院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照判决共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
2010年11月下旬,该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称肇事车辆投保人赵金醉酒家属酿成交通事故,致非机动车的第三者二人死亡,被主管部门认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共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1万元,在该份判决书上明确保险公司有权向赵金追偿的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赵金返还保险公司理赔款11万元。而仍在服刑的赵金辩称,购买交强险种是为在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工具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义务,现赵金不以应再赔偿给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证据在驾驶被保险的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限额予以赔偿。因该起交通事故系赵金醉酒驾驶酿成,保险公司在赔偿了第三者后,有权向赵金追偿,且已相关生效的判决,亦明确了保险公司有权向赵金追偿,在双方的投保合同免职条款中,包含了因醉酒驾驶酿成他人损失的约定,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沃保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