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一起车祸中,负主要事故责任一方的驾驶员,其驾驶证被记了14分。在这种情况下,还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吗?因做生意需要,长兴的张先生雇用了驾驶员小王给自己开货车运货。
2009年年初,小王开货车,在104国道上行驶,不幸与对面开过来的三轮汽车相撞,对方三轮汽车上9名成员受伤,其中一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小王负事故主要责任,对方三轮汽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事故处理后,死者家属和其中一个伤者李先生向江苏地方法院起诉,要求货车车主张先生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张先生应向死者家属赔偿16万元,向伤者李先生赔偿25万元。对于死者家属16万元的赔偿款及车辆损失,经调解,依交强险,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张先生12万。
货车车主张先生除投保交强险外,还投保了营业用汽车保险,约定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50万元,且不计免赔。
张先生向长兴法院起诉,依据营业用汽车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41万元。保险公司发现,事故发生前,货车驾驶员小王违法记分达14分,按规定已满12分,应认定为无驾驶资格。在张先生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里有约定,无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据此,保险公司认为可以免除保险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营业用汽车保险合同,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张先生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里,从保险格式条款约定的内容来看,没有明确规定违法记分满12分属于不赔偿的情形。
一审判决,由于其中对于死者家属的赔偿款16万元,已经由诉讼途径处理完毕,应驳回。保险公司应赔偿张先生25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觉得,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驾驶人违法记分达到14分,不得驾驶机动车是法律规定的,众所周知的事情,不需要一一列举。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里,小王确实记分已超12分,按照行政管理的规定,自然依法不得驾驶机动车,但是本案中焦点在于保险公司要不要免除保险赔偿责任,是民事范畴,应从民事角度作出判断。
在保险合同中,有一条兜底的免责条款“其他情况不允许驾车”,但这一条并没有规定具体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否则不产生效力。
因此,二审不支持保险公司提出的免予承担赔付责任的理由,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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