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已过期 并不等于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沃保整理
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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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08年10月18日,付某驾驶挂重型全挂车与对向行驶的曲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导致付某、曲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交警大队认定付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曲某负次要责任。重型全挂车实际车主为席某,付某是席某雇佣的司机。小轿车车主为曲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司机付某住院治疗26天,席某为其垫付医疗费9760元。席某因费用赔偿问题

  【编者按】2008年10月18日,付某驾驶挂重型全挂车与对向行驶的曲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导致付某、曲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交警大队认定付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曲某负次要责任。重型全挂车实际车主为席某,付某是席某雇佣的司机。小轿车车主为曲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司机付某住院治疗26天,席某为其垫付医疗费9760元。席某因费用赔偿问题,将曲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车损及付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6450元。曲某辩称,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付。保险公司辩称,由于曲某的驾驶证已经过了有效期,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曲某驾车与付某驾驶机动车相撞,造成二人均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各被告应依法赔偿。虽然事故发生时,曲某所持驾驶证已过期,但并未超过法定的注销期限,尚未被注销,故不等于其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以曲某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赔偿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曲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只有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才应当被注销。因此,驾驶证过期只要未超过一年,就不等于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员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使具有了驾驶资格,只要未被依法注销,就应确认具备驾驶资格。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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