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再念紧箍咒 险企高管审计系统化

沃保整理
2012-11-21 08: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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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昨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高管人员审计,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细则。按照要求,对于各类审计对象的审计内容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指南》(简称《指南》)的规定。“高管人员应当每间隔三年进行一次任中审计。从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之日起,截至2012年1月1日任职已满三

  【编者按】昨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高管人员审计,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细则。按照要求,对于各类审计对象的审计内容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指南》(简称《指南》)的规定。

  “高管人员应当每间隔三年进行一次任中审计。从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之日起,截至2012年1月1日任职已满三年的高管人员,其任中审计应当在2012年内完成。”

  保监会提醒,审计对象的职责范围与《指南》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在《指南》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对审计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在高管审计报告中,应当明确说明该名高管人员的职责范围、适用的《指南》内容、以及调整补充的内容。

  对于《指南》暂未覆盖的高管人员的审计内容,应当依照公司对于该名高管人员的职责定位文件,参照《指南》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在高管审计报告中,应当明确说明该名高管人员审计内容的确定方式。

  保监会要求,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办法》规定的高管审计工作,应当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审计程序,并就审计发现出具报告。高管审计报告应当按照《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2号——高管审计报告》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监管部门。

  对于高管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上述制度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的有关情况应当作为高管审计报告附件,一并报送监管部门。

  而保险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由总经理室或类似机构行使董事会关于高管审计的职责。其中,执行董事的审计内容以其担任的高管职责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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