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交通事故中,既有人伤又有车损的现象较为常见。有些被保险人希望等人伤处理后,再将人伤与车损一并申请理赔。但若伤者治疗周期很长,则可能耽误车损索赔时效。
2008年12月,某物流公司司机阚某驾驶的货车,与曹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后者车上两名乘客受伤、两车损坏。鉴于曹某违规变道、阚某未尽到注意义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分别承担事故主、次要责任。阚某所在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后,积极配合救治伤者,协商赔偿事宜,同时修理车辆(2009年2月修理完毕)。在伤者完成治疗并确定医疗费用数额后,物流公司支付了全部赔偿款。但当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已是2012年4月。保险公司对于人伤赔偿部分予以核定理赔,对于车辆损失费却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于2008年12月,物流公司到2012年才索赔,已过了索赔时效。但物流公司认为,由于伤者治疗周期很长,后续治疗一直在进行,所以对于人伤赔偿数额短时间难以确定,而其在伤者治疗完毕且医疗费用确定后就第一时间索赔,并未过诉讼时效。双方闹上法庭,最终,法院驳回了物流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请。
据悉,《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按此规定,财产保险索赔都应当遵守两年的法定时效。
据了解,本案是一起多重损失理赔纠纷,牵涉到人伤和车损两种损失,且对应的险种不一。“乘客的人伤要在三者险项下理赔,物流公司货车的维修费则在车损险项下理赔。三者险的索赔是以被保险人实际履行赔偿责任为前提,本案伤者因需要多次治疗和后续治疗,精确的医疗费用短时间内难以确定,所以物流公司只有等到伤者治疗完毕、计算出全部赔偿数额并实际赔偿后,才产生三者险意义上的保险事故,此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理赔时效应当从物流公司支付全部人伤赔偿金额之日起算,故三者险索赔并没有过时效。但是,车损险的情况截然不同,车损险旨在补偿被保险人车辆的直接损失,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的直接损失就已固定,保险理赔时效从事故发生时开始计算,所以物流公司时隔3年多才索赔,确已过时效。”朱祺分析道。
虽说在车损险中,2年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但鉴于实践中,还存在保险公司定损环节或车主自行修理,需根据具体情况来把握诉讼时效。“一旦车主向保险公司申请定损,诉讼时效自提出申请时中断,重新开始计算2年。之后,当保险公司出具定损结果时,应视为其同意按定损结果履行理赔义务,此时诉讼时效中断,再重新计算2年。此外,如果车主自行修理,则修理完毕时,其就已确切知道具体损失金额,因此诉讼时效最迟不应超过修理完毕时起的2年。”业内人士补充道。
总之,三者险、车损险是不同的险种,设置目的与适用的保险条款完全不同,时效起算点差别也很大,理赔时要区别对待。事故发生后,车主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就已确定的损失进行索赔,切勿错过索赔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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