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运输企业负责人的谢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和保险公司理赔纠缠了4年,至今仍没有理清。2008年,谢先生所在公司广东华锐晨熙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华锐晨熙)的一辆大巴发生车祸,造成8人受伤,由于事故中司机受重伤,在医院治疗两年之久,等司机出院后,谢先生要求他们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下称中华联合产险)承担相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以已过时效为由,拒绝赔偿。
事件回放:车祸致7人轻伤1人重伤
2008年7月21日,华锐晨熙的司机老吴像以往一样开着大巴穿梭在广州和开平之间,不幸的是,在高速路上,一辆小面包车突因故障急停在超车道上,躲闪不及的大巴与小面包车发生了严重的追尾,造成大巴车上8人受伤,其中老吴伤情最重。受伤的一行8人均住进了江门市五邑中医院,其中,7个人只是一些外伤和擦伤,住院2个月后便康复出院。而由于老吴的胸部在碰撞中发生骨折和软组织挫伤,在医院治疗了两年时间。
当天,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华锐晨熙立即向中华联合产险报险,中华联合产险江门地区的业务员小陈了解情况后表示,由于老吴还没有出院,无法定损定赔,让华锐晨熙等老吴出院以后,确定了损失和赔偿范围后再行赔付。
谁知当老吴住院治疗两年康复后,华锐晨熙再找中华联合产险进行索赔时,上述业务员小陈完全变了另外一副面孔称,“由于你们已过索赔时效,我们现在不能给你们赔偿。”这一回答让谢先生大吃一惊,他向记者表示,因为当时听信业务员小陈的建议,他们已先行给7名乘客垫支了医疗费12万元,后来还有老陈的医疗费12万元,合计24万元,这笔钱可不是一个小数目。
保险公司:因已过索赔时效而拒赔
对于“已过索赔时效”这一说法,谢先生无法接受,在经过10多次的交涉未果之后,华锐晨熙将此事上诉至法院,法院一审的结果是,虽然从车祸事故发生之日起,事情已经过去两年,但是司机老吴是因车祸受伤,被迫在医院治疗2年,所以定损的时间应该从老吴出院之日算起,因此判中华联合产险赔偿华锐晨熙16万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中华联合产险表示不服,于是在2011年将此案上诉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开庭审理却出现了峰回路转。中院认为,一审对于老吴的赔偿,法院并没有异议。但对于7位乘客的赔偿,法院不予支持,理由是时效已过。最终判定中华联合产险给老吴赔偿8万元的治疗费。
近日,记者致电中华联合产险广东分公司,其负责人郭小姐和陈小姐表示,该案已经过法院判决,公司将按照法院的裁定结果执行。
华锐晨熙:保险业务员存在误导
对于判决结果,谢先生表示不合理。他认为,此事首先存在陈姓业务员的误导,因为首次索赔时,业务员表示无法定损,要等所有人出院后才能赔偿,这耽误了企业的诉讼时间。“更重要的是,这次事故的赔偿依据是我们购买了他们的承运人责任险,车上8人共用的是一个合同,既然法院认定老吴的申诉有效,那么计算合同生效时间应从老吴申请赔偿开始算起。”
其次是赔偿的范围,中华联合产险表示,有些治疗的药物不在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所以这类药物不予赔偿。“但是开什么药是医院做决定的,如果医院没有开医保目录的药物,难道保险公司就可以分文不给了吗?”谢先生气愤的表示。
律师说法
中华保险拒赔理由不充分
虽然中华联合产险表示一切按照法院裁定的结果执行,但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健一却对此持不同的看法。他认为仅从此案来说,定损的时间存在争议,因为司机和乘客共同受伤,是一个整体事件,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充分。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的责任和保险的损失是以最终结果确定之日开始算起,因为司机老吴一直住院,这个责任和损失在之前确实无法确定。
刘建一还表示,目前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一旦发生索赔时,多处于弱势方,因为对于保险合同的理解,保险公司多会向有利于自己的一方解释。这就好比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从这条上来说,中华联合产险的做法也显得有些不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