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和王女士前段时间协议离婚,儿子归王女士抚养。李先生后来又和赵女士结婚,他与前妻生的儿子每周末会来和他相聚。赵女士对这个儿子也很关心,想给他买份保险,于是到保险公司咨询,业务员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对赵女士表示,她对这个孩子是没有保险利益的,即使签了合同也是无效合同,这让赵女士一头雾水。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赵女士作为继母与孩子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关系,因此对孩子没有保险利益。这种实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因此投保人投保前需要详知保险利益以及构成保险利益要具备的条件。
沃保网保险专家介绍,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比如,对盗窃而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其次,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现有的利益,以及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现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预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入、维修设备而预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费收入等。
最后,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无法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其价值,发生损失无法用金钱给予补偿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保险公司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坚持保险利益原则,一方面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另一方面也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