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追尾,驾驶证却过期26天,而之后新证的有效期开始时间却在车祸之前,保险公司以驾驶证过期为由不予理赔。近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对这起交通赔偿案进行了仲裁。
开车追尾,驾驶证却过期26天,而之后新证的有效期开始时间却在车祸之前,保险公司以驾驶证过期为由不予理赔。近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对这起交通赔偿案进行了仲裁,由于双方在一个险种的保险条款上约定了驾驶证过期的情形,在另一个险种的保险条款上没有约定,因此仲裁委作出了第一个险种不予赔偿,第二个险种赔偿2000元的裁决。
2009年12月31日,王先生驾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刹车不及时,撞上了前面的一辆车,而前面的那辆车又撞上了另一辆车,导致三车追尾,而且车辆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王先生负事故的全责。
事故发生后,王先生花了4万多的修理费,将这三辆车进行了修理。随后,他向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然而,2010年1月11日,保险公司却以王先生的机动车辆所持驾驶证过期为由拒绝赔偿。
王先生说,在事故发生时,自己的驾驶证确实已过有效期26天,没有及时换证。但是,在补发的新驾驶证中,载明的有效期则为2009年12月5日,时间在交通事故发生前。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由于合同背面所附的保险条款中约定了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和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且王先生在收到保单后,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按此保险条款处理双方纠纷。由于王先生的驾驶证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过有效期,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另一份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则没有约定驾驶证已过有效期限不予赔偿的条款,两轿车的修理费已超过2000元,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限额2000元赔偿给王先生。因此,最后保险公司应向王先生支付赔偿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