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骑电动车上路,被客车撞死。交警的认定与法院的判决出现了“掐架”的情况:交警认定刘先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法院判决则认为刘先生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尚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机动车,也就不存在他驾驶该电动两轮车应具备机动车驾驶证的问题。
电动车该属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是否要有驾驶证、能否取得驾驶证,这些问题让电动车出了事故后,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事故:骑电摩被撞死交警认定无证驾驶机动车
刘先生是惠安一家石材厂的工人,今年1月15日,他的生命走到了尽头。
当天,他骑着一辆电动车,行驶在惠安县国道308线11km处与曾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刘先生当场死亡。
事发后,惠安交警部门对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认为,刘先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借道通行,未能让所借行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导致事故的发生,他的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曾某驾驶机动车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行驶,致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而发生交通事故,他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本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为此,刘先生和曾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即每人承担50%责任。
A
保险:投保人无证驾驶依免责条款拒赔
事发后,刘先生的家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0万元保险理赔金时,遇到了麻烦。
原来,在2010年10月22日,刘先生所在的石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11年10月14日止。刘先生为被保险人之一,保额为10万元。
保险公司于今年4月28日,向刘先生的家属五人发出了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根据投保时的规定,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属于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范畴内。
B
家属:无证驾驶非决定原因事实上无法有证驾驶
于是,刘先生的父母、妻子和两个儿子共五人,作为原告,将保险公司告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10万元的理赔金。
家属们认为,刘先生无证驾驶只是事故原因中的一个方面,有无证驾驶并非事故发生的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因为,惠安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提到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三方面:刘先生无证驾驶机动车;刘先生借道通行未能让所借车道内行驶车辆先行;客车司机曾先生超速行驶。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刘与曾各负担事故的50%的责任。因此,在事故中,即使刘先生具备相应驾驶资质驾驶有证机动车,在借道通行过程中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车辆先行且曾先生超速行驶采取措施不及的情况下,事故依然无法避免。家属们认为,保险公司以刘先生无证为由拒绝赔偿的抗辩难以成立。
同时,刘先生家属一方还提出,刘先生驾驶的电动摩托车无法进行行驶资质登记,刘先生更无法获得相关驾驶证,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不公平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011年3月18日发布的《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认真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车速等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对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要结合本地实际,提请政府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限,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由该通知可以看出,刘先生驾驶的电动摩托车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无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行驶资质的登记,也无法获得该类车的驾驶资质,国家也没有明确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而仅仅是在限期淘汰使用的过程中。
所以,家属们认为,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刘先生无证驾驶无牌电动轻便摩托车发生保险事故,但客观上刘先生根本无法取得相关电动车的驾驶资质及行驶资质。因此,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仅以交警认定而简单地将电动车归类为机动车范畴并主张刘先生无证驾驶且以此拒赔的抗辩,对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也明显不公平,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C
法院: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必须赔付10万元理赔金。
保险公司方面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D
观点
法律上,超标车未纳入机动车管理
电动车到底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实在是个令人想想都要头疼的问题
【背景】
国标暂缓实行
2009年12月初,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台《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新国标,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将被划入机动车范畴。“电动车的国标”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正当人们对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争论不休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又于当年12月16日发布公告,宣布新颁布的4项国家标准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
【现象】
超标车随处可见
目前,走上泉州街头,随处可见电动车。电动车在方便市民出行的同时,也因其安全隐患、事故频发而让人颇为头疼。
调查:某网站的一个关于“你是否赞同将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机动车?”的调查中,有23.2万余人参与,其中超过八成五的人回答是“不赞同,会出现一系列问题”。
【原告律师】
认定电摩为机动车无依据
骑电动车,要什么驾驶证、去哪里考?目前,泉州的交警部门也无一个明文规定。也正因为如此,刘先生客观上无法取得电动车的驾驶证和行驶证。而交警部门认定他的电动车是电动轻便摩托车,事实上也是没有依据的,因为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中说二人电动车属于超标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若属于机动车辆,即可以取得行驶证,但事实上,目前没有办法取得行驶证,故刘先生的电动车不是轻便摩托车。
【中级法院】
电摩只限期淘汰未禁行
尚无法确定为机动车
《辞海》中对“摩托车”的解释是以汽油发动机为动力的两轮机动车。而从公安部制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附件1中关于准驾车型及代号规定看,轻便摩托车指的是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且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因此,公安部作为有权颁发驾驶证件的机关制订的该规定,需领取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是有发动机排量的车辆,这与《辞海》关于摩托车的解释相符。
刘先生驾驶电动两轮车是具有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并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的车辆,但并没有发动机排量。故他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并不属《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需领取驾驶证的轻便摩托车。
而根据《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对于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则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并结合本地实际,提请政府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限,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因此,依照该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也未纳入机动车的管理范畴,同时也没有被禁止使用,更未将“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电动摩托车范畴。而相关国标已也暂缓执行。因此,在该标准尚未实施前,对于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属电动摩托车或电动轻便摩托车,是否划入机动车行列仍是不明确的。虽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刘先生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但依上述规定也不能划入机动车范畴。
此外,由于刘先生驾驶超标的电动车尚无法确定为机动车,事实上也无法取得相关驾驶证,也就不存在应具备机动车驾驶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