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医保5人获刑冒用社保卡骗取药品达119万

沃保整理
2011-11-23 14: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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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因医保诈骗行为,在大医院门前“蹲点”收药的王某以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处罚金5.2万元。鲁某等其他4名同伙获刑3年到8个月不等。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在北京的两家大医院门前,伙同鲁某多次通过不法渠道从他人手中获得医保卡,谎称卡主患病不能到医院就诊,骗取各种药品,致使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此

    近日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因医保诈骗行为,在大医院门前“蹲点”收药的王某以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处罚金5.2万元。鲁某等其他4名同伙获刑3年到8个月不等。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在北京的两家大医院门前,伙同鲁某多次通过不法渠道从他人手中获得医保卡,谎称卡主患病不能到医院就诊,骗取各种药品,致使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

  此外,王某还多次与叶某、何某、姚某等3人预谋,通过她们在医院内持不同人名下的社保卡,谎称卡主患病或自己是卡主亲戚朋友,骗取各种药品。

  经计算,短短半年内,王某等人共骗取药品价格数额为人民币119万余元。正当王某等人准备将这些非法获得的药品对外销售时被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等二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药品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伙同鲁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情节特别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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