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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司机李某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在申请交强险赔偿时,保险公司以李某酒驾肇事逃逸为由,拒绝赔付。随后,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中山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给付保险金12万元。近日,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5月22日晚上8点半,喝酒后的李某驾驶车辆将横穿马路的行人沈某撞伤,并且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天凌晨1点,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事后向死者家属赔偿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种费用共计约50万元。之后,李某向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理赔。
但是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当晚属于酒后驾车,在撞伤人后以逃逸的方式躲避酒精测试。同时,根据与李某签订的保险合同第9条规定,如果发生“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醉酒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等情况,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在5月27日,保险公司向李某送达了保险理赔通知,拒绝了李某的理赔。随后,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属于酒后驾驶,就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本案情况特殊,李某在酒后交通肇事逃逸,使保险公司无法对其进行酒精测试,而李某也不能提供没有醉酒驾驶的证据。所以法院认为李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9月1日,法院判决驳回李某12万元的保险金诉求,并由李某承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