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保险的保险责任全解

沃保整理
2011-08-30 09: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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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下同)境内雇佣家政服务人员为其提供家政服务的雇主,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过程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下同)境内雇佣家政服务人员为其提供家政服务的雇主,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  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家政服务人员为被保险人生产或经营性质的工作提供服务的;
    (二)被保险人的近亲属为被保险人提供家政服务的。
    (三)家政服务人员没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的。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二)家政服务人员罹患疾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手术;
    (三)家政服务人员受酒精、毒品或药剂影响;
    (四)家政服务人员的自杀、自残行为;
    (五)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六)核爆炸;
    (七)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八)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第七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二)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家政服务人员人身损害;
    (四)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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