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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事故车内上有原告和他人,二人为逃避事故处理,均未向事故处理机构陈述谁是驾驶员,导致交通事故处理机构无法查清认定发生事故时的驾驶人,投保人原告依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不成诉至法院。2011年5月20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3月6日,原告赵某所有的轿车在舞阳县城某路上将行人范某撞伤,发生交通事故,舞阳县交警队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认定轿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没有避让,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受害人范某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赵某赔偿范某31837.07元,该事故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赔偿限额50000元。因保险公司未按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原告赵某,诉至法院。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也在保险期间内,而且经法院判决,原告赵某也赔偿了受害人范某31837.07元的赔偿款。但是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调查和法院审理,均不能认定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车辆驾驶人,因此,该院无法认定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车辆驾驶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驾驶资格,在无法认定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资格的情况下,原告赵某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遂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每一位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如实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不能因什么原因,回避发生的事实和虚假陈述。否则,在将来理赔时,不会得到保险公司和人民法院的支持。(作者:漯河市舞阳县法院 蔡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