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骑车出事故 才懂“无证驾驶死亡拒赔”

沃保整理
201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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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徐女士的丈夫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了一份意外伤害定额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费为100元,保险金额为2万元。今年2月,她丈夫骑助力车行驶在上班途中,在经过一个交叉路口时,被一辆同样行驶到此处的作业车撞倒,这次事故导致其丈夫严重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死亡。“送”走丈夫,又一件让徐女士伤心的事接踵而来。原来,在她拿着相关理赔的手续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遭到拒绝。问其原因

 去年10月,徐女士的丈夫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了一份意外伤害定额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费为100元,保险金额为2万元。今年2月,她丈夫骑助力车行驶在上班途中,在经过一个交叉路口时,被一辆同样行驶到此处的作业车撞倒,这次事故导致其丈夫严重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死亡。

  “送”走丈夫,又一件让徐女士伤心的事接踵而来。原来,在她拿着相关理赔的手续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遭到拒绝。问其原因,保险公司告知因为其丈夫属于无证驾驶,而且驾驶的摩托车还是没有经注册登记的,按照合同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听到这个理由,徐女士不能接受,她说:“我和丈夫从来没有见过这个条款,你们(指保险公司)也没有告诉我们还有这个规定,现在要赔钱了,又出来这个说法。”一气之下,徐女士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称在保险单中有“重要提示”一栏,其中载明:“被保险人(这里指徐女士的丈夫)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保险人(这里指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而徐女士的丈夫在这一“重要提示”一栏处签字了,说明保险公司向保户已履行了明确的告知义务,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面对保险公司的振振有词,徐女士争辩道:“合同里密密麻麻那么多规定,我们看不懂,保险人员也没有告诉我们还有这一条规定。”

  双方在法庭上围绕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争得面红耳赤,而此案的关键问题也就在于此。保险公司是否免责,就在于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此案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有“重要提示”一栏,但尚未达到“明确说明”的程度,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并没有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应当理赔,徐女士最终赢了这场官司。

  法官点评:

  保险人有“明确说明”的义务。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的基本条款及内容相对复杂并含有大量的保险术语,一般只有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保险人才熟知。而作为投保人,往往仅能通过保险人所陈述的内容对合同进行理解,这就造成了信息不对等情况的出现。因此,基于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尽到合理的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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