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起诉追偿12万

沃保整理
2011-05-20 17: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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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峰无证驾驶撞死人,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庐阳区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不想,保险公司认为当事人有过错,向法院起诉追偿12万的赔偿金。无证开车夺人性命2008年8月,杨峰无证驾驶,在某小区附近撞死了陆强、陈霞的儿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是车主宋明。陆强、陈霞向庐阳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峰、宋明、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近35万元。案件审理


  杨峰无证驾驶撞死人,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庐阳区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不想,保险公司认为当事人有过错,向法院起诉追偿12万的赔偿金。

  无证开车夺人性命

  2008年8月,杨峰无证驾驶,在某小区附近撞死了陆强、陈霞的儿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是车主宋明。陆强、陈霞向庐阳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峰、宋明、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近35万元。案件审理时,杨峰、宋明与陆强、陈霞达成协议,分别赔了15万、5.5万。庐阳区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医疗费1万、死亡赔偿金11万)。

  2009年7月,某保险公司向陆强、陈霞支付了12万元,但由于认为杨峰、宋明对事故的发生都有过错,又向高新法院起诉。

  高新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保险合同纠纷,而不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杨峰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致害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宋明作为车主把车辆交给别人,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杨峰向某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宋明承担连带责任。杨峰、宋明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院认为,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保险公司有向受害人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仅仅是垫付,而不是最终的赔偿,致害人才是责任承担主体,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追偿,死亡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赔偿金都在追偿范围。高新法院判决没有不妥,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全险并非包赔一切

  买了交强险,责任依然由自己承担,那么购买了全险,是否就可以全赔呢?答案是否定的。机动车保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两大部分,其中主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等9项。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了市内多家保险公司,发现不少公司在售的“全险”,一般包含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盗抢险、车身划痕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尽管都叫“全险”,但包括的具体险种不一样,多的有9种,少的只有5种。

  一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车险分类中根本没有叫“全险”的险种,与机动车有关的险种有42种,严格来讲,全部购买才叫“全险”,而即使全部购买了,保险公司仍有许多除外责任,也不可能“包赔一切”。

  此外,无照驾驶、酒后驾车,行驶证、驾照没年检的,实习期上高速发生事故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了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无证驾驶连连惹祸

  “有证开车,不把车借给无证的人开,是交通安全法里最起码的要求。这桩案子里,无论车主还是开车人的做法都是极其错误的,跟文明交通的距离相差太远。”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传科负责人芮峰告诉记者,案件里反映出的问题发人深思。“开车得有相应的资格认证,这是毋庸置疑的,杨峰无证驾驶才几天时间就夺人性命,这是血淋淋的教训;车子虽是几经转手才到杨峰手里,但车主必须掌握自己车子的行踪,不然肯定要对事故负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对于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不赔付,这是保险作为经济杠杆对开车人行为的一种约束。”

  芮峰介绍说,现在车辆越来越多,交通违法行为也在不断增加。去年合肥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77起,造成300人死亡、677人受伤。而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违法超车、逆向行驶、无证驾驶等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中无证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有38起,造成22人死亡、38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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