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期间投保,数年后患上癌症,找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日前,思明区法院针对一起这样的案件作出了判决。
原告张女士说,保险是女儿小林帮她购买的,保险期间自2007年5月10日起,至2033年5月9日24时止,投保份数5份,每期保险费1350元,按年缴付。
但是,保险公司指出,张女士是在住院期间购买保险的,而且在购买保险时,对于其住院以及手术情况刻意隐瞒。
据了解,2006年12月14日至2007年5月20日,张女士因车祸在医院进行了156天的住院治疗,而其与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07年5月9日,正好在此期间。
投保数年后,2009年5月9日,张女士又因患病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食管中段癌,2009年6月8日全麻下行 “食道中段癌手术”,2009年6月20日出院。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答辩说,张女士在投保时对住院只字未提,存在明显的不如实告知的情况,严重影响保险公司对于是否承保的判断。因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对原告张女士的理赔请求作出拒赔处理及解除合同,不退还其保费是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
近日,思明区法院判张女士胜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给张女士。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为何败诉?
法官认为,原告张女士《保险合同》的签订时间及保险期间,均是发生在车祸住院期间,且保险合同有原告张女士的签名。由此可见,被告保险公司在签订该保险合同时,应当知悉被保险人张女士住院治疗的事实。
而且,基于原告张女士被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类,原告张女士因车祸导致住院及手术与其此后患病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在以原告张女士为被保险人而填写 《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虽未记载原告张女士住院及手术的事实,但不足以影响到保险人对承保风险的测评及保险费率的选择。因此,不应认定原告张女士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