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保险公司未告知 该赔
车辆受损后,保险公司以不属于赔付范围为由拒绝。昨日,经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赵先生终于拿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
2008年7月原告赵先生购买了一辆斗山牌挖掘机,并于同年7月4日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为915000元,保险期限共36个月,自2008年7月4日零时起至2011年7月3日24时止。保险公司向赵先生出具了财产综合险保单。2009年8月30日赵先生在陕西省乡宁县施工时,由于山体塌方砸到挖掘机上,造成挖掘机损坏,事故发生后,赵先生与保险公司间就损失理赔协商未果,故赵先生诉至法院。
对此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投保的是财产综合险,属于列明保险责任,原告起诉的事故原因是原告自己作业导致的损失,不属于财产综合险列明的突发性滑坡。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原告挖掘机发生事故后,被告应当按照双方保险合同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进行理赔。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47000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