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小姐的轿车被刘某盗取,刘某在逃逸路上与赵先生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严重受损,并致使赵先生车上的乘客曹女士重伤。由于刘某暂无经济赔偿能力,交管部门遂请范小姐先垫付相关赔偿费用。。之后,范小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岂料,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范小姐轿车的车辆损失,其他一概拒赔。双方发生纠纷,闹至法院。
2009年8月,范小姐买了一辆轿车,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今年1月,她的轿车被刘某盗取,但后者驾车技术不熟练,加上犯案后慌张,竟在逃逸路上与赵先生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严重受损,并造成赵先生车上的乘客曹女士重伤。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盗车人刘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不过,由于刘某暂无经济赔偿能力,交管部门遂请范小姐先垫付相关赔偿费用。无奈之下,范小姐只好先垫付曹女士的住院费,以及赵先生轿车的损失。之后,范小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岂料,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范小姐轿车的车辆损失,其他一概拒赔。双方发生纠纷,闹至法院。最终,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处理决定。
解读
本案其实涉及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的索赔问题。
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索赔,根据《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该条款同时规定,“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二是上述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类相符。
可见,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而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员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予赔偿。
换句话说,对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显然,本案中刘某驾驶盗取的范小姐的车与赵先生的车相撞,均不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因此属于保险除外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有权拒赔相关费用。
不过,对于范小姐投保的轿车的车身损失,由于车辆发生的是失窃,而且车身损失是在失窃过程中造成,因此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这些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范小姐的车身损失。同时,由于车身损失是因为刘某盗窃行为所致,而且交管部门也裁定刘某应负全责,所以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小姐的车身损失后,可依法取得对刘某的追偿权,但对于赵先生的车辆损失和曹女士的人身伤害,则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