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保险业世界排名第七位,韩国保险在亚洲地区仅次于日本,占有7.4%的亚洲寿险市场份额和8.5%的非寿险市场份额。韩国保险业的异军突起与其独具特色的保险监管密不可分。从1997年8月到1998年12月,韩国政府5次修订保险业法,出台了一系列与保险相关的政策法规,其目的都是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
归结起来,保险监管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管体制:以偿付能力监管为基础
十几年前,韩国为了加入WTO和OECD,开始了改革保险监管体制的探索。如再保险市场自由化、1998年开放理赔和精算业务等,这些努力对形成一个更加开放和富有竞争力的保险市场,尤其是非寿险市场环境功不可没。当然,这也同时增大了保险公司的金融风险,从而需要新的监管政策适应保险业自由化发展的状况,保护消费者以免遭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亚洲金融危机过后,韩国监管机构认识到与监管固定费率和条款相比,对偿付能力和资本金最低标准的监管对保险公司更加重要。因此最近监管机构已经转变为以偿付能力监管为基础的监管体制(机动车及长期产险业务除外)。
基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水平,目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方法。在客观上来讲,我国保险监管远远落后于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监管更像消防队,主要精力放在整顿市场行为上。针对加入WTO后的新情况,要鼓励、支持中外资保险公司相互学习取长补短;还要借鉴韩国等保险业发达国家监管的成熟经验,摸索、探讨中国入世后对保险监管模式转变的方法,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监管方式:严格与松散监管有效结合
以前,韩国政府对保险公司实行严格监管。保险费率、资产管理以及向借款者收取的利息均受到政府的控制与监督。从1986年起,韩国开始开放保险市场,计划放宽对费率的控制,但直到90年代保险公司才得到确立费率标准的自由。韩国在简化市场现有保险产品审批手续的同时,继续禁止外资保险公司在韩国销售个人意外保险。为了阻止金融力量过于集中的局面,韩国政府限制最大的5家集团的活动。因为它们是保险公司的股东。但为了保险公司的调整和兼并收购,政府把这些限制措施推迟到2003年执行。同时,完全取消了对外资参股的限制。
保险市场开放是一个过程。事实上,中韩都不允许外资保险公司拥有控股权,但外资保险公司都可以在当地建立代理机构。
加入WTO,我国保险业在5年之内要对外商开放。但无论实行怎样的保险政策,国家的根本利益是必须要守住的底线。韩国保险监管机关既保持开放的姿态,同时利用各种政策维护民族保险业的发展,这无疑为我们制定对外资保险的政策法规作出了很好的榜样。
三、监管主体:实现统一交叉监管
为防止类似1997年金融危机状况的再次发生,提高监管效率,实现不同金融机构间的交叉监管,金融监管委员会(FSC)将各监管部门职能统一,即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信托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归FSC监管,对金融机构和市场拥有广泛的监督和检察职能。
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正在进行一系列的金融改革,其中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最引人注目。混业经营极大刺激了金融产品创新,但使金融风险不断放大,给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水平造成极大压力。目前,在我国金融业开放程度还不高的情况下,我们现行的分业制度应当是比较切合实际的选择。中国加入WTO的若干年后,金融业必然与国际接轨以迎接外资的挑战。实际上,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中国已经出现了银行、证券、保险三业互相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我国的保险监管机关,应学习韩国监管机构顺应历史潮流的举动,加强对世界监管动态的研究,对方兴未艾的银行保险积极引导和规范,密切关注世界保险监管趋势。
韩国保险业的异军突起与其独具特色的保险监管密不可分。从1997年8月到1998年12月,韩国政府5次修订保险业法,出台了一系列与保险相关的政策法规,其目的都是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
在韩国的电视剧侵入我国电视剧市场,并且占据一定的份额时,我国的电视剧产业业在寻求改变发展的空间,保险业业不例外,学习韩国的保险监管方式,从中吸取有利于我们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