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对保险业连续累计二十一次免征一年期以上返还型人身保险产品税费之后,2009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两部委再次扩大对保险业的税优优惠政策,而其优惠的税种从普通人身险产品的营业税,扩大到保险企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与责任准备金两大保险资金的企业所得税。据相关人士了解,从去年开始,一直到明年,将连续三年免征这两项保险资金的企业所得税。
“经历过去年的雪灾与地震,国内保险业的经营面临着巨大的双重压力,第一是去年的赔付支付加剧;第二,资本市场的急剧大跌,保险业去年的盈利也消弭殆尽,税收作为调节各类行业的杠杆,对保险业也开始采取了一定的积极优惠措施。”5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副教授韩晓琴对本报表示。
而相关人士也了解到,对于两部委最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保险市场上占据绝对份额的三大保险巨头而言,也是一个重大利好。相关税收专家预计,三年内,保险业可减免约数十亿的税收金。
两类保险金享税优
5月4日,相关人士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了解到,两部委对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四类准备金,都准予在税前扣除。
据相关人士测算,目前各大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截至去年底,已经累计达到200亿元规模,而如果按照对于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两部委规定其比例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另外对于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按此测算,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一年可享受的免税金约合一千四万元,三年共计免税约四千二百万元。
而对于其他4类准备金,两部委规定,均可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对于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分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百分百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