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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3款,不可抗辩条款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或拒绝赔付。该条款源于对保险行业“最大诚信原则”的补充,旨在平衡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的权益。其核心逻辑在于,保险公司若在两年内未发现投保人的健康告知瑕疵,则视为默认承保风险,后续不得再以此为由拒赔。
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人寿保险、重疾险等长期险种,短期医疗险因合同周期不足两年通常不适用。该条款的设立既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也倒逼保险公司加强核保环节的风险管控。
带病投保是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需满足两个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未如实告知≠必然丧失赔付权。若投保人因疏忽或信息不对称未完全告知病史,只要未构成“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重大隐瞒,两年后仍可能获得赔付。例如,高血压患者投保时未告知偶发的头晕症状,若两年内保险公司未提出异议,则后续需承担理赔责任。
尽管不可抗辩条款为消费者提供了一定保障,但以下情形仍可能导致赔付纠纷:
实践中,保险公司可能通过两年内调查权收集证据。例如,某消费者投保时隐瞒糖尿病史,若两年内被保险公司通过医疗记录核查发现,仍可能被拒赔。因此,不可抗辩条款并非“万能护身符”,如实告知始终是维护权益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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