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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需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相关的健康状况。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拒赔。但现实中,法院更关注“未告知事项是否影响承保决定”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询问义务”。例如,2022年永新县法院判决的案例中,保险公司代理人明知刘某身患重症仍与其订立合同,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审查责任,判令其赔付。类似地,2023年湖南某案件中,蔡女士通过短视频平台投保百万医疗险,因未告知既往病史被拒赔,但法院结合投保流程的规范性,最终认定保险公司需承担部分责任。由此可见,“带病投保≠必然拒赔”,需综合评估投保时的告知行为与保险公司的核保流程。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需对投保人提交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核。若存在核保疏漏,即使投保人未完全告知病史,合同仍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例如,2024年某甲状腺癌理赔纠纷中,法院指出“带病投保”争议应优先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而非直接定性为保险诈骗。此外,2025年吉林某医疗险案件中,律师成功主张“等待期条款不应剥夺被保险人权益”,法院采纳《保险法》第三十条的“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判决保险公司赔付4万元。这些案例表明,保险公司若未在核保阶段发现问题,后续单方面拒赔可能被法院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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