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18周岁至75周岁
保险期间:10/15/20年、至55/56/57/58/60/61/62/63/65/70/75/80周岁
交费方式:年交
交费期间:趸交、3/5/10年交、交至55/56/57/58/60/61/62/63/65周岁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1)、(2)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①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给付系数: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41周岁 160% ;已满41周岁(含)但未满61周岁 140% ;已满61周岁(含)120%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其他权益
保单贷款,减额交清
按需规划 洞见时代先机
依托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政策红利,量身定制专属保障方案。您的每一笔投入均纳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规范管理,在守护家庭的同时,同步实现税收优化与长期财富积累,让当下的智慧选择,成为穿越经济周期的稳健基石。
保单分红 共享增长红利
除合同约定的坚实保障外,更可参与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分配。我们以专业投资能力为引擎,让保单成为 “会长大的保障”—— 年度红利分配机制,为您的未来增添一份惊喜可能,实现保障与财富的双轮增值。
满期给付 守护终身承诺
当保险期间圆满收官,若被保险人仍安康相伴,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之和,奉上一笔丰厚的满期保险金。这不仅是对漫长岁月的温暖回应,更是助力品质养老、实现人生理想的坚实助力,让每一个重要时刻,都有稳稳的幸福相伴。
身故保障 传递爱与责任
生命的旅程中,爱与责任永不缺席。我们以身故保险金构筑安心防线 —— 无论何时,您对家人的牵挂都将化为实实在在的经济支持,让爱超越时空,成为照亮未来的永恒光芒。
案例一:林女士,30 周岁,为自己投保了阳光人寿玺盈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12000 元,保险期间为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基本保险金额 18266.4 元,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利益演示如下:
案例二:杨先生,30 周岁,为自己投保了阳光人寿玺盈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交费期间 10 年,年交保险费 12000 元,保险期间为保至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基本保险金额 185276.4 元,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利益演示如下:
注:以上为案例演示,具体以条款/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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