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出生28日以上、65周岁以下
保险期间:20年和30年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
交费期间:趸交、3年、5年和10年
等待期:无
1、特别生存金
自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1)一次性交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 10%给付特别生存金;
(2)三年交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0%给付特别生存金;
(3)五年交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金;
(4)十年交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2、年金
自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
(1)一次性交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给付年金;
(2)三年交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给付年金;
(3)五年交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给付年金;
(4)十年交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年金。
3、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合同已给付的特别生存金与年金之和;
(2)合同的现金价值。
收益形式丰富多样:有特别生存金、年金、满期保险金等固定收益,还有保单红利等非固定收益,可实现财富的稳健增长与增值。
身故保障体现关怀:保障期间内身故,按所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为家庭提供经济保障,体现对家人的责任关怀。
规划养老作用显著:保障期间长,可保20年或30年,与养老需求相契合,能为老年生活提供稳定经济支持,保障晚年生活品质。
资金灵活便于周转:保单借款可解决资金周转难题,转换年金权益可根据需求灵活规划资金,增强资金流动性与灵活性。
品牌优势值得信赖:作为中国人寿推出的产品,品牌知名度高,过往分红实现率表现优异,公司实力强,让客户更放心。
李先生,40 周岁,选择《国寿鑫益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期间20 年,交费方式为十年交,年交保险费100,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414,330 元。
注:以上为案例演示,具体以条款/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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