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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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金 |
自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1)一次性交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 10%给付特别生存金; (2)三年交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0%给付特别生存金; (3)五年交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金; (4)十年交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
年金 |
自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 (1)一次性交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给付年金; (2)三年交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给付年金; (3)五年交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给付年金; (4)十年交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合同已给付的特别生存金与年金之和; (2)合同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