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 0 周岁(须出生满 28 天)至 70 周岁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终身
交费方式:一次性支付和期交
交费期间:趸交、3年交、5年交、10年交
犹豫期:15 日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不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①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之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之日在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不含)之前,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①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对应的比例;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之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之日在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之后,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①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对应的比例;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上一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 1.025 倍;
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对应比例:18-40 周岁 160%;41-60 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
其他权益:保单贷款、减保
示例一:
彭先生,40 周岁,决定购买国联人寿盛世鑫禧终身寿险,交费 5 年,交费 10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 436,758 元。其各保单年度的各项保险利益演示如下:
示例二:
吴女士,50 周岁,决定购买国联人寿盛世鑫禧终身寿险,一次性交费 10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 93,425 元。其各保单年度的各项保险利益演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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