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28日至64周岁
保险期间:至年满106周岁、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后的第20个保单周年日
交费方式:年交、月交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清、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交至50周岁、交至55周岁、交至60周岁、交至65周岁
养老年金:
保险期间为至年满106周岁:
(1)若您选择按年领取,年领取金额为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您选择按月领取,月领取金额为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8.5%。
自保险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起,至第20个保单周年日为保险合同的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内身故,将一次性给付保证领取养老年金,保证领取养老年金等于保证领取期内保险公司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保险公司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保险合同终止。
其中,保证领取期内保险公司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按如下金额确认:
(1)若您选择按年领取,基本保险金额×20;
(2)若您选择按月领取,基本保险金额×8.5%×240。
保险期间为至保险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后的第20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1)若您选择按年领取,年领取金额为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您选择按月领取,月领取金额为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8.5%。
自保险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起,至第20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保险合同的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内身故,将一次性给付保证领取养老年金,保证领取养老年金等于保证领取期内保险公司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保险公司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保险合同终止。
其中,保证领取期内保险公司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按如下金额确认:
(1)若您选择按年领取,保证领取期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为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0;
(2)若您选择按月领取,保证领取期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为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8.5%×240。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后的第20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一笔养老年金,保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林女士,30周岁,为自己投保《阳光人寿阳光寿E款养老年金保险》,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保险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后的第20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交费期间为10年交、年交保险费12000元,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为60周岁,领取频率为按年领取,基本保险金额为11304元。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林女士的保单利益演示如下:
以上为案例演示,具体以条款/实际情况为准!
优点:
1、投保年龄范围广泛
阳光寿E款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年龄范围广泛,从出生满28日至64周岁均可投保,覆盖了大多数人的养老需求。
2、交费方式灵活
这款产品交费方式也非常灵活,包括一次性交清、5/10/15/20年交以及交至特定年龄等多种选择。
这种灵活性使得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未来规划,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交费方式,减轻经济压力。
3、领取年龄与方式多样
阳光寿E款养老年金保险在领取年龄和方式上同样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在55周岁(限女性被保险人)、60周岁、65周岁和70周岁等多个年龄点中选择开始领取养老金。
同时,养老金的领取频率也可分为按年领取和按月领取两种,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4、养老金收入稳定
阳光寿E款养老年金保险的核心优势在于其提供稳定的养老金收入。
在投保人达到约定的领取年龄后,无论是选择按年领取还是按月领取,都能获得一笔固定的养老金,确保晚年生活的经济来源稳定可靠。
这种稳定的现金流有助于投保人抵御通货膨胀和市场波动的风险,享受安心的养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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