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年龄:出生满7天至65周岁。
2、保险期间:终身。
3、交费方式:一次性付清、3 年交、5 年交、10 年交。
4、犹豫期: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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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以下二者取大
(1)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含)之前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以下二者取大
(1)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乘以相应给付比例。
(2)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不含)之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以下二者取大
(1)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乘以相应给付比例
(2)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年度有效保额。
给付比例:18-41周岁 160%;42-61周岁 140%;62周岁及以上 120%
6、保单贷款: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的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7、保险费自动垫交: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情况自动垫交当期应付的保险费:
若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之后的余额(简称“现金价值余额”)足以垫交当期应付的保险费时,将先行垫交当期应付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若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当期应付保险费时,将以该余额计算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先行垫交您相应的保险费,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
8、减额交清保险: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合同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您无需再支付任何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给付金额根据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9、年金转换权:
被保险人满65周岁后,且合同已持续有效满10年,经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您有权将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保险公司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保险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被保险人意先生,男性,40 周岁,投保中意一生中意(尊享版)终身寿险(分红型),5 年交,年交保险费 100,000 元,对应基本保险金额 387,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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