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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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以下二者取大 (1)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含)之前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以下二者取大 (1)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乘以相应给付比例。 (2)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不含)之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以下二者取大 (1)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乘以相应给付比例 (2)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年度有效保额。 给付比例:18-41周岁 160%;42-61周岁 140%;62周岁及以上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