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年丰鑫盛年金保险新品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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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生存金
自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1.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特别生存金;
2.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0%给付特别生存金;
3.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给付特别生存金;
4.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年金
自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于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年金,以后每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给付的年金在前一个保单年度的年金给付金额基础上,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增加。
三、满期保险金
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倍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所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5年起领、年年领取
第5-10个保单年度,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按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满10个保单年度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每年按约定给付年金;
2、15年满期、期满返还
国寿鑫耀鸿运年金保险到15年即满期,领取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倍给付满期保险金。
3、投保年龄、覆盖广泛
国寿年丰鑫盛年金保险支持投保年龄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二周岁以下,满足高龄人群投保需求。
魏女士,40周岁,投保国寿年丰鑫盛年金保险,选择十年交,年交保险费1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2735元。
以上为案例演示,具体以条款/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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