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3年交、5年交、7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图片来源于摄图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
小于18周岁的,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无息),二者取大。
交费期间内,且大于18周岁(含),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无息)×对应比例,二者取大。
交费期满后,且大于18周岁(含),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无息)×对应比例,当年度保险金额,三者取大。
给付比例:18-40 周岁 160%;41-60 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
2.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两人均身故、两人均全残或一人身故一人全残的,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两名被保险人中一人先身故或全残,另一人后身故或全残,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小于18周岁的,将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向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①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无息)。
(2)两名被保险人中一人先身故或全残,另一人后身故或全残,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在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且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大于18周岁(含)的,将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向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①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无息)×《给付比例表》对应的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的给付比例。
(3)两名被保险人中一人先身故或全残,另一人后身故或全残,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在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且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大于18周岁(含)的,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向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①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无息)×《给付比例表》对应的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的给付比例;
③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4)若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或全残,或者无法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先后顺序,按照本条2(1)、(2)、(3)的约定分别计算两名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金额,并按照计算后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若两名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各自对应的到达年龄均小于18周岁的,或者均大于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向两名被保险人各自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分别给付50%×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②若一名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小于18周岁,另一名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大于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先向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小于18周岁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无息)与50%×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两者中的较小者,再向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大于18周岁(含)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剩余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剩余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指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减去已向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小于18周岁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金额。
被保险人为一人;性别:男;投保年龄:40 周岁;交费期间:5 年交;保险期间:终身;年交保险费 10,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 43,150 元。
注:
1.本演示截至105周岁,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合同继续有效。
2.上述利益演示中,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保险单年度末对应的给付金额。
3.上述利益演示中,现金价值为保险单年度末对应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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