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新风向: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沃保整理
2024-06-12 16: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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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建外卖小哥陈某送餐途中遭遇车祸身亡一案中,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陈某属于工伤情形,无需前置劳动关系认定,用人单位应给予补助。这一判决对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具有重大导向意义,推动了工伤认定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近日,福建外卖小哥陈某在送餐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身亡,这一悲剧性事件却引发了一场关于工伤认定标准的深刻探讨。福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陈某送餐过程中出车祸死亡属于工伤情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补助。这一判决不仅为陈某家属带来了公正的裁决,也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伤保障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

工伤认定新风向: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图片来自摄图网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关于工伤待遇的争议。陈某作为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并未建立传统的劳动关系,然而他在送餐过程中遭遇车祸身亡,其家属向法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而是根据陈某的工作性质和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认定其属于工伤情形。

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提供物质帮助。然而,在现行社保法下,只有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才能享受工伤待遇。这一规定使得许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为未与平台企业建立固定劳动关系而无法正常享受工伤待遇。这不仅导致了工伤纠纷的多发,也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职业伤害保障的尴尬境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多省市开始试点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这些试点改革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不再要求工伤待遇的享受以劳动关系为前置条件。平台企业需要在每笔订单中为新业态就业人员交纳职业伤害保障费,就业人员个人在不缴费的前提下即可享受与工伤保险总体保持一致的待遇。这一改革举措在实践中收到了良好效果,有效解决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的难题。

然而,在实践中仍然有一些平台企业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为抗辩理由,拒绝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给予工伤补助。面对这种情况,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发挥着重要作用。福州市中级法院在审理陈某案时,并未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而是通过深入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认定陈某属于工伤情形。这一判决不仅为陈某家属带来了公正的裁决,也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伤保障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

司法个案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福州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这一判决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也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工伤认定不再以劳动关系为前置条件。这一变化将引导更多平台企业走出认识误区,主动承担起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责任。同时,这也将促进工伤认定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为构建更加公正、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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