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惠民保”是在“梅州保尚保”的基础上进行全新优化升级,由梅州市医疗保障局等多家政府单位共同引导的普惠型医疗保障,是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效补充,能有效减轻人民群众大病重病的个人负担。
梅州市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梅州惠民保”:产品责任细则(2024年度)
1、产品名称:梅州惠民保
2、产品设计原则:
产品定位: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的有机补充,有效减轻人民群众大病重病的个人负担,在防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上起到重要作用。
运营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协议管理”的基本要求,实行专管专营、单独核算。产品运营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医保部门监督,产品责任细则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原则上在扣除赔款支出、人工费用、办公费用、宣传推广等运营费用支出后,利润总额不高于当年度保费收入总额的5%(含),超出利润总额部份原则上用于加大保障内容和提供增值服务,或根据当年经营实际适当调整下一年度的保费标准、保障水平和改进服务。首年度由招标确定,后续年度根据运营状况,通过主承保公司上级公司精算及方案调整后报市医保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梅州监管分局备案确定。
3、保障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职工医保参保人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可以按照自愿原则,按规定参加“梅州惠民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4、参保年龄:不受限制
5、健康状况:免体检,既往症可承保可赔付
6、等待期:无等待期
7、投保时间:2023年10月18日至12月31日。
缴费期结束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中途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同步中途参保“梅州惠民保”,参保次月起享受“梅州惠民保”待遇,参保生效前的费用不纳入“梅州惠民保”报销范围。
8、保险期限:
2024年1月1日零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保障待遇期1年。如承保中途有新参保人,则新参保人保险生效期间从缴纳保费次月开始计算。
9、保费标准:
35周岁以下【出生日期在1989年1月1日后】:100元/人/年;
35周岁及以上【出生日期在1989年1月1日前(含当天)】150元/人/年;
经参保人同意,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为自已、子女、父母、配偶等直系亲属支付保费。
10、“梅州惠民保”待遇标准
(1)个人自付住院费用保障(医保政策范围内)
(2)个人先行自付住院费用保障(医保政策范围内)
(3)个人自费住院费用保障(医保政策范围外)
(4)特新和单独支付国谈药品费用保障(自费药品目录):特新药品、单独支付国谈药品
(5)中医药“治未病”特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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