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交费方式:3/5/10/15/20/30年交
等待期:180天
基本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20种,分为A、B、C、D、E、F六组,第一支三次赔付100%基本保额,第四至六次赔付120%基本保额,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含当日)及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20%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男女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疾病(9种)或女性特定疾病(6种),且被保险人未满60周岁,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额外给付男女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可选责任:
中症、轻症、前症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
1.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5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2.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4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3.前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20种),并经合同约定的治疗后,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20%向受益人给付前症疾病保险金。
4.中症、轻症、前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该心脑血管特定疾病确诊日起1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同一种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20%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20%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百年康多保(3.0版)终身重疾险支持0岁到60周岁人群进行投保,还有多种缴费方式选择,如3/5/10/15/20/30年交等,缴费灵活,满足不同群体的缴费需求。
百年康多保(3.0版)终身重疾险这款产品提供120种重疾、重疾关爱金、身故金、男女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等基本保障,还提供中症、轻症、前症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等可选责任。
以选择30万基本保额,20年交,投保百年康多保(3.0版)终身重疾险为例,基本责任+所有可选责任,则保费测算如下:
0岁男性:4797元/年;
0岁女性:4653元/年;
30岁男性:12720元/年;
30岁女性:13752元/年。
注:以上为案例演示,具体以条款/实际为准!
百年人寿保险是正规公司。百年人寿保险全称为百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成立的一家全国性人寿保险公司,于2009年6月3日开业,总部位于大连。
百年人寿保险的经营区域主要包括大连、湖北、河北、辽宁、北京、河南、黑龙江、安徽、山东、江苏、 四川、福建、陕西、内蒙古、吉林、江西、浙江、山西、广东、重庆。主要经营业务范围则包括了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以及经过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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