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新享年金保险怎么样?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0周岁至65周岁
保险期间:15 年、20 年和 30 年
交费方式:趸交、3 年交、5 年交
生存保险金起始领取时间:保单第5年或保单第10年
年金领取方式:年领/月领
二、中华新享年金保险怎么样?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领取频次为年领的,自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起(含当日)至保险期满日之前(不含保险期满日当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将在每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领取频次为月领的,自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起(含当日)至保险期满日之前(不含保险期满日当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将在每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5%给付生存保险金。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日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减去已领取生存保险金。
三、中华新享年金保险收益如何?附案例演示
李先生,40 周岁,为自己投保了中华新享年金保险,保险期间 30 年,交费期间 5 年交,起始领取周年日为第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生存保险金领取频次为年领,年交保险费 100,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 23,876 元,保单利益演示如下:
注:
1.“年度保险费”、“累计保险费”和“生存保险金”为保单年度初数值,其他为保单年度末数值,演示数据均为取整后数值;
2. 合同保险责任中包含生存保险金,上述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包含一期生存保险金。若您在过保单年度末后解除合同,则保险公司在退还现金价值时会扣除当期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但不扣除以往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3. 以上利益演示假定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四、中华新享年金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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