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身故给付比例;
(2)合同的现金价值。
给付比例:未满18周岁100%;已满18周岁但未满41周岁160%;已满41周岁但未满61周岁140%;已满61周岁120%
2、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按被保险人全残时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全残给付比例;
(2)合同的现金价值。
给付比例:未满18周岁100%;已满18周岁但未满41周岁160%;已满41周岁但未满61周岁140%;已满61周岁120%
3、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的,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的,在按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4、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时仍然生存,且期满时合同未附加《北大方正人寿附加健康保(臻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按合同期满时的满期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时仍然生存,且期满时合同附加了《北大方正人寿附加健康保(臻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按期满时合同及合同所附加的《北大方正人寿附加健康保(臻享版)重大疾病保险》的所有已交的保险费×保险期间所对应的满期给付比例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给付比例:
至被保险人年满6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125%
至被保险人年满7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130%
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135%
注:对于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只给付其中的一项。
投保案例演示:
40周岁的李先生为自己购买了北大方正人寿健康保(臻享版)两全保险,交费期限10年,交费方式年交,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7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基本保险金额50,000元。张先生各保单年度的保险利益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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