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年交
交费期间:趸交,3年、5年、10年、15年、20年
图片来源于摄图网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现金价值、基金额×(1+3%)(n-1)三者之最大者。
给付系数: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特定公共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且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7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的,按规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同时,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其金额为基金额的1.5倍,合同终止。
新华荣耀鑫享终身寿险是一款利益确定、保障稳健增长的终身寿险产品,涵盖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额外保障。满足客户身故保障、资金安全性需求,实现财富传承。
吴女士,30周岁,投保了《新华荣耀鑫享终身寿险》,交10年,基本保额792700元,每年交10万,保至终身。
利益演示:
以上为案例演示,具体以条款/实际情况为准!
如果您对新华荣耀鑫享终身寿险感兴趣,或者想要了解其他产品,都可以点击“立即咨询”或者“免费获取方案”,会有客服小姐姐为您提供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