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符合承保条件者
首期年金领取日为5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投保年龄为18 周岁到 54 周岁;
首期年金领取日为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到 59 周岁;
首期年金领取日为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到 64 周岁;
首期年金领取日为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到 69 周岁;
保险期间:保证给付20年、至被保险人年满 100 周岁
交费方式:趸交、年交、月交;
交费期间:趸交、3 年、5 年、10 年、20 年。
养老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合同效力终止,将一次性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
(1)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两者的差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含当日)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效力终止。
(3)若投保人选择的保险期间为保障至被保险人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则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后身故的,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不含当日)后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后持续生存的,则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在被保险人全残后生存期间,每次给付养老年金时,保险公司额外给付等额于养老年金数额的全残关爱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满期保险金:
(1)若投保人选择的保险期间为保障至首期年金领取日后的第 20 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且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的,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若投保人选择的保险期间为保障至被保险人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满期保险金的责任,合同效力终止。
其他权益:保单借款
陶先生今年 35 周岁,为自己投保了中荷欣享福养老年金保险, 缴费期间 10 年,首期年金领取日为陶先生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 年日,保险期间为至年金领取后的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基本保险金 额为 50,000 元,年缴保费 69,015 元。合同有效期内的保障与利益演 示如下表所示:
注:
1、身故、年金给付以年末发生演示;l
2、养老年金保证给付二十年,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将一次性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两者的差额,和身故当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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