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28 天(含)- 65 周岁(含)
保险期间 :至被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
交费方式:年交、月交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清、3 年交、5 年交、10 年交、20 年交
宽限期:60 日
生存保险金
保险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含)止,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按照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单贷款
贷款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扣除保险合同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个月。贷款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李先生,35 周岁,为自己投保《阳光人寿阳光伴年金保险(分红型)》。
交费期间5年,年交保险费3万元,基本保险金额为3252元。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利益演示如下:
注:
1.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 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
2.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在某些保单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3.累积红利是当年度红利按假定的累积利率(年利率 2.5%)复利计算,该累积利率是不确 定的,具体数值以本公司每年实际累积利率为准。
4.上表中“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现金价值(退保金)”、 “当年度红利(红利利益、保证利益)”、“累积红利(红利利益、保证利益)”均为保单 年度末数值。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成立于 2007 年 12 月 17 日,注册资 本金 183.425 亿元人民币,是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全国性专业寿险公司。阳光 人寿自成立以来发展势头良好,价值不断提升。截至目前,公司已开设 32 家二级机构、近 1000 家三四级分支机构,以专业服务为客户提供人寿、养老、医疗、健康、意外等保险保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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