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周岁至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含当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保险公司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向保证给付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不含当日)身故,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高于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
3.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后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 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1.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 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未满 66 周岁。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保险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1. 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2.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3. 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其他权益:保单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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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系保险经纪人,告知养老年金险购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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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到养老年金险保障方案后,仔细了解养老金保障方案的详细内容,交的保费,犹豫期,收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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