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规则:
投保范围:28天-65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缴费方式:趸交、3年交、5年交、10年交
保障内容: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按照如下约定给付:
(1)18周岁前,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
1.累计已支付的保费乘以相应比例,但不低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18周岁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后的,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金:
1.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三项金额的最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有效保险金额;
(3)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乘以相应比例。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有效保险金额,但不低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 "两人均身故或全残且可以确定先后顺序的,按照如下约定给付:
(1周岁前或在交费期间届满前的,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
1.累计已支付的保费乘以相应比例,但不低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18周岁后且在交费期间届满后的,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
1.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三项金额的最大者:
①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②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有效保险金额;
③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乘以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相应给付比例。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有效保险金额,但不低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主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两人均身故或全残且无法确定先后顺序(含同时)的,按第二项(1)(2)约定分别计算两名被保险人各自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金额,并按照计算后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根据前述约定确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至相应的保险金受益人。
(1)若两名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均发生在其到达年龄18周岁之前(不含),或者均在18周岁之后(含),向两名被保险人各自的受益人分别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50%。
(2)若一名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发生在其到达年龄18周岁之前(不含),另一名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发生在其到达年龄18周岁之后(含),先向身故或全残发生在其到达年龄18周岁之前(不含)的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小者,再向另一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剩余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50%。
40岁的刘先生为自己投保了“招商信诺和瑞五号终身寿险(分红型)”,年交保险费20万元,交费期间为5年,基本保险金额730008元,刘先生可获得的保险利益演示如下:
当保单达到第20年,现金价值为1167027元
当保单达到第30年,现金价值为1493893元
当保单达到第40年,现金价值为1912310元
当保单达到第50年,现金价值为2447918元
注:以上案例均为演示,实际收益且以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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