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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雇员的年龄限16-65周岁(不超65岁生日),本方案每人限投1超过部分无效。
本方案约定不退保,可加人(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对应费率加保),不可减人。6个月以上保单可替换,不可减人,换人规则:原4-5类职业人员可替换为新的4-5类职业人员,原6类职业人员可替换为新的6类职业人员,4-5类职业人员和6类职业人员之间不可互换。
承保职业:本保单仅承保如下类职业(含高空):钢结构、钢骨结构、机械设备拆除工职业
被保险人雇员遭受伤害时,实际从事的工作(不属于拒绝承保职业)危险程度高于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人的工作类型的,则保险人对按保单约定的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免赠20%。如属于拒绝承保职业,或者实际是钢(骨)结构、机械设备拆除的工人却投保其他职业,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定点医院要求与拒赠医院地区:本方案指定就诊医院为大陆境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以下地区的医疗机构:天津静海区、滨海新区;河北省沧州市、廊坊市、三河市、秦皇岛青龙县:湖北黄冈市、麻城市、荆州市。如因紧急抢救无法前往本方案指定就诊医院,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转入本保单指定就诊医院。对于前往非本保单指定就诊医院或未按本约定转入本方案指定就诊医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除非取得保险人认可,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猝死责任限额:本保险承担以下责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不在该特约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赠款=每人身故赔偿限额*20%。
医疗费用:适用独立的赔偿限额,不包含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内,按照当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卫生、社保行政部门公布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范围及标准赔付,每次事故每人社保工伤目录用药范围内。免赔100%赔付。
误工费用:误工费用适用独立的赔偿限额,不包含在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之内。按100元/天的标准赔偿误工费,每人每次事故最高赔偿90天,累计不超过180天。误工费的计算包含住院期间、出院后的休息误工时间,其中出院后的休息误工时间取医·建休时间、实际误工时间X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规定标准三者中的景短时间,且一旦确定伤残程度后即刻停止误工费的计算。被保险人雇员仅接受门诊治疗的,按本保单约定无误工费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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