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自摄图网)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轻症重疾保险金:
30种,每种轻症重疾最多给付1次,每次给付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6次为限。
中症重疾保险金:
30种,每种中症重疾最多给付1次,每次给付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中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3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123种,重大疾病分为3个组别,每组重大疾病最多给付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3次为限。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未满26周岁,30种少儿特定疾病最多给付1次,给付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少儿特定疾病包括“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等未成年发病率高的重大疾病以及“严重戈谢病”、“ 严重法布里( Fabry)病”等治疗费用高的重大疾病。
成人特定疾病保险金:
已满26周岁(含)且未满66周岁,15种成人特定疾病最多给付1次,给付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成人特定疾病包括“严重慢性肾衰竭一须规律透析治疗”、“ 严重慢性肝衰竭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等中青年发病率高的重大疾病。
老年特定疾病保险金:
已满66周岁(含),10种老年特定疾病最多给付1次,给付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老年特定疾病包括“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一永 久性的功能障碍”、“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一一严重认知功能障碍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等老年发病率高的重大疾病。
1、全面赔
主险合同保障123种重大疾病、30种轻症重疾、30种中症重疾、30种少儿特定疾病、15种成人特定疾病和10种老年特定疾病,还保障身故或全残,并提供轻症重疾、中症重疾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障。
2、多次赔
若满足主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 1 )轻症重疾保险金:每种轻症重疾最多给付1次,每次给付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6次为限。
(2)中症重疾保险金:每种中症重疾最多给付1次,每次给付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中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3次为限。
(3)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分为3个组别,每组重大疾病最多给付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3次为限。
3、特定赔
若满足主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1)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未满26周岁,30种少儿特定疾病最多给付1次,给付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少儿特定疾病包括“白血病”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等未成年发病率高的重大疾病以及“严重戈谢病”、“ 严重法布里( Fabry)病”等治疗费用高的重大疾病。
(2)成人特定疾病保险金:已满26周岁(含)且未满66周岁,15种成人特定疾病最多给付1次,给付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成人特定疾病包括“严重慢性肾衰竭一须规律 透析治疗”、“ 严重慢性肝衰竭一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 用所致”等中青年发病率高的重大疾病。
(3)老年特定疾病保险金:已满66周岁(含),10种老年特定疾病最多给付1次,给付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老年特定疾病包括“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一永 久性的功能障碍”、“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一严 重认知功能障碍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等老年发病率高的重大疾病。
周先生( 30周岁)与妻子周女士( 30周岁)为完善儿子周宝贝(0周岁)的重疾保障,选择由周先生投保阳光人寿亲子保重大疾病保障计划,详情如下:
(1)一年三个月后,周女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二约定的“原位癌”,我们豁免自周女士确诊之日起主险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合计61560元,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周先生已交纳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附加险合同一和附加险合同二效力终止。
(2)二十二年后,周宝贝(22周岁)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我们按照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36.84万元和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30万元。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并不再承担主险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及中症重疾保险金责任,主险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3)四十年后,周宝贝( 40周岁)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一一有心力衰竭表现” ,按照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和成人特定疾病保险金30万元。主险合同“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一一有心力衰竭表现”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成人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4)六十七年后,周宝贝(67周岁)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一-严 重认知功能障碍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我们按照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和老年特定疾病保险金30万元,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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