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120种重大疾病,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30种中症重疾,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每种中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中症重疾保险金,中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图片来源于摄图网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30种轻症重疾,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每种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中症重疾或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中症重疾或轻症重疾,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可选责任:
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与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2)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与前述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累计最多10次赔付
轻症给付最多6次+中症给付最多3次+重疾给付1次,最高赔付10次。
2、疾病保障全面
保障180种疾病,包括30种轻症疾病、30种中症疾病、120种重大疾病,疾病保障全面。
3、保费可豁免
自带被保人豁免,无需额外附加交费,被保人确诊合同约定的中症或轻症,可免交余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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