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地、定期地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年金的一种保险。
年金保险缴费期通常是10年、20年,缴费期较长,就像是在种树,签订合同就是播种时刻,定期缴纳保险费用就是持续不断的辛勤培育,等待其开花结果,到期后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就是每年采摘它的果实。相当于我们把现阶段的资金给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未来给付保险金。
1、生存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小于55周岁,则自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的,被保险人60周岁前的每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生存金给付基本保险金额乘以15% ; 60-70岁,每年生存金给付45%基本保额。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大于等于55周岁并小于等60周岁,且自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的每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的,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45%给付生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69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大于60周岁,且自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的每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的,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45%给付生存年金,直至第9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特别生存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小于等于60周岁,且自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起的每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的,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45%给付贺喜金,直至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大于60周岁,且自第1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的每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的,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45%给付贺喜金,直至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3、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小于等于60周岁,且自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起的每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的,将按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乘以2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4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大于60周岁,且自第10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的每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的,将按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乘以20%给付祝寿金,直至第14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4、身故保障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终止:
·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日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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