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恒赢世家年金保险特点:
1、垫交保费
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保险公司将自动提供贷款垫缴保险费,以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2、保单贷款
最高贷款金额为本合同现金价值的80%扣除未偿还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同时每次贷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且每次贷款的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元。
3、最低保证利率
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
4、保单持续奖金
在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前6个保单年度(不含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约定转入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0.5%分配持续奖金并计入保单账户。
在第7个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该保险合同周年日的上一个保单年度 (不含各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约定转入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的0.5%分配持续奖金并计入保单账户。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年金 |
(1)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在第5和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将按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的20%给付生存年金。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在第7和第8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年金。 |
期满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期满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现金价值、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后的余额,二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9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更多详情见条款。